刘峰律师
广州刑事律师
只接受刑事案件辩护委托
电话:
18613049494
辩护
专题
毒品犯罪案件 财产犯罪案件 官员犯罪案件 人身类犯罪 老总犯罪案件 特殊类犯罪 侦查阶段 审查起诉 一审 二审 申诉 拘留 逮捕 取保候审 无罪辩护 不起诉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指导案例 >> 正文
在上诉案件中,对于公诉机关指控但一审没有认定的犯罪事实,二审能否审理并予以认定--曾某平等贩卖、运输毒品案[第1131号]
2018-4-20 21:37:10
浏览:
本律师不接受任何形式的法律咨询,尤其是电话法律咨询,洽谈案件请前往律师事务所。



《未央刑事辩护参考》公布指导案例[第1131号],总第105集。曾某平等贩卖、运输毒品案——在上诉案件中,对于公诉机关指控但一审没有认定的犯罪事实,二审能否审理并予以认定

整理:广东未央律师事务所刘峰律师

一、基本案情梳理

起诉书指控,曾某平贩卖、运输毒品六起。一审法院认为,第一起、第五起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仍判决其死刑。曾某平上诉启动二审程序。二审判决对一审未予认定两起犯罪事实,予以认定,并维持死刑判决。最高法院核准死刑裁定明确,二审法院对一审未予认定的事实予以认定是错误的。

二、主要问题

在上诉案件中,对于公诉机关指控但一审未予认定的犯罪事实,二审能否审理并予以认定?

三、裁判理由

刑诉法第222条第一款规定,二审法院应当就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全面审查。第226条第一款规定了上诉不加刑的原则。据此,二审法院追加认定一审未予认定的部分不利于被告的事实,即使最终未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种做法也违背了上诉不加刑的基本原则。

有意见认为,二审不宜径直认定,可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最高法院倾向认为,尽管我国法律没有规定一事不再理,但对于一身未予认定的犯罪事实,在仅有被告人上诉没有检察院抗诉的情况下,也不宜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公众号订阅
手机微信扫描二维码,可订阅刘峰律师【且听峰声】公众号,了解更多刘峰律师信息和动态。
相关[指导案例]
1 傅勇、朱小勇贩卖、运输毒品,石远德运输毒品案[第1053号] 对接应毒品的行为,如何结合
2 刘峰律师:使用变造的金融凭证进行诈骗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曹娅莎金融凭证诈骗案
3 孙洪亮职务侵占案[第1101号]事前与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分子通谋,帮助掩饰、隐瞒犯罪所热点文章
4 李英俊故意伤害案[第1126号]在自家院内搜寻藏匿的不法侵害人时发生打斗,致人死亡的
5 沈某滥用职权案[第1134号]滥用职权罪追诉时效期限的起算点应如何认定
6 刘峰律师:承包经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构成单位犯罪?--朱奕骥投机倒把案
7 陈某、欧阳某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第1102号]收购他人非法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数
8 曾某平等贩卖、运输毒品案[第1131号]在上诉案件中,对于公诉机关指控但一审没有认定
9 刘峰律师:毒品犯罪数量不是决定判处死刑的唯一标准--唐有珍运输毒吕案
10 刘峰律师:北京太子纺织工业有限公司、姚志俊等走私普通货物案——单位走私犯罪在法律
相关图片文章

没有任何图片文章
2014 @ 广东未央律师事务所 刘峰律师 diyibianhu.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1084498号-1 预约电话:(手机)186130494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