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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平等贩卖、运输毒品案[第1131号]在上诉案件中,对于公诉机关指控但一审没有认定的犯罪事实,二审能否审理并予以认定
2017-7-5 6:5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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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央刑事辩护参考》公布指导案例[第1131号],总第105集。曾某平等贩卖、运输毒品案——在上诉案件中,对于公诉机关指控但一审没有认定的犯罪事实,二审能否审理并予以认定

整理:广东未央律师事务所刘峰律师

一、基本案情梳理

起诉书指控,曾某平贩卖、运输毒品六起。一审法院认为,第一起、第五起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仍判决其死刑。曾某平上诉启动二审程序。二审判决对一审未予认定两起犯罪事实,予以认定,并维持死刑判决。最高法院核准死刑裁定明确,二审法院对一审未予认定的事实予以认定是错误的。

二、主要问题

在上诉案件中,对于公诉机关指控但一审未予认定的犯罪事实,二审能否审理并予以认定?

三、裁判理由

刑诉法第222条第一款规定,二审法院应当就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全面审查。第226条第一款规定了上诉不加刑的原则。据此,二审法院追加认定一审未予认定的部分不利于被告的事实,即使最终未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种做法也违背了上诉不加刑的基本原则。

有意见认为,二审不宜径直认定,可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最高法院倾向认为,尽管我国法律没有规定一事不再理,但对于一身未予认定的犯罪事实,在仅有被告人上诉没有检察院抗诉的情况下,也不宜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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