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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滥用职权案[第1134号]滥用职权罪追诉时效期限的起算点应如何认定
2017-7-5 6:5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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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央刑事辩护参考》公布指导案例[第1134号],总第105集。沈某滥用职权案——滥用职权罪追诉时效期限的起算点应如何认定

整理:广东未央律师事务所刘峰律师

基本案情梳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系网上逃犯。其父持村委会出具出生日期错录的证明材料,到派出所办理变更事宜。沈某在更改日期材料严重欠缺,审批程序不齐全的情况下,同意张某变更户籍申请。2007年11月2日,张某出生日期由1991年12月7日,更改为1989年12月7日。后沈某在办理张某征兵政审工作期间,签署“张某符合征兵政审条件”。2007年12月1日,张某应征入伍。2011年九月,在“清网”行动中,张某被抓获。

法院认为,已过追诉时效,裁定终止审理。

检察院抗诉,认为本案追诉时效应从张某被抓获的2011年9月,开始计算。危害后果此时才显现。上级检察机关支持抗诉。

中院认为,犯罪结果发生于2007年12月1日,由此起算沈某的追诉时效,而非抗诉机关认为的2011年9月。2012年12月26日,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追诉时效已过,驳回抗诉,维持原审裁定。

二、主要问题

滥用职权罪为作为以危害结果为条件的渎职犯罪,应如何认定追诉时效期限的起算点?

三、裁判理由

最高法院同意一、二审法院的意见。理由如下:

(一)本案追诉期限应从沈某滥用职权全部犯罪后果产生之日起算

检察机关混淆了刑法理论中的继续犯和状态犯。

继续犯也称持续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不间断的处于持续状态。非法拘禁和窝藏是示例。状态犯是犯罪行为实行终了,仅是不法状态在继续。滥用职权属状态犯,而非继续犯。本案的追诉时效应从2007年12月1日起算。

(二)本案属于超过追诉时效期限,应裁定终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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