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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峰律师:把大事情与小事情做,把小事情当大事情做
2017-7-4 12:2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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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峰律师在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刘峰律师:把大事情与小事情做,把小事情当大事情做



与我回答助理提问的不经意间的那句话不同,另一句同样逻辑颠倒的话是我经常对助理们说起的,这句话是:把大事情当成小事情做,把小事情当成大事情做。一个同行朋友曾用成语对其进行了提炼,他说,你是在说举重若轻和举轻若重。


提炼地很好。深谋远虑,胆魄过人,面对困难、险境时从容不迫,应对自如,有泰山崩于前而色不变之气概,此乃举重若轻;而严肃认真地看待每一个细节,不掉以轻心,不因小失大,此乃举轻若重。但与其说朋友用一对成语提炼我的话,不如说是我的话诠释了这一对成语。


这一逻辑颠倒的话当然更具方法论上的意义和含义。但如果说“去做一般律师不做的,不要去做一般律师都在做的”更倾向于价值甄别和价值选择的话,“把大事情当成小事情做,把小事情当成大事情做”已经落实于具体的实践态度。一个植根于“道”上的颠倒,一个着眼于“术”上的颠倒。而其背后的共同原理,均是辩证意识。一个辩证于现代生活的价值沦落和价值重构;一个辨证于现代事物的极度繁荣而又极度险恶。但它们又共同辩证于现代人的越发慵懒和萎靡堕落。


现代人是慵懒的,尤其是科技日新月异,人们在不断解放双手。但手脑相连,解放了手的同时,可能正是精神闭化的开始。现代人是堕落的,所有的神圣都已消亡,于是每个人都可以尽情地去亵渎神圣,蹂躏神圣,以其自己成为神。亵渎和蹂躏的最佳方式,便是主体性欲望的蓬勃迸发。每个人都在不断地抗拒成为别人的客体,又都在无止境地试图让别人成为自己的客体。这显然是挣扎的,最后只能是自我是主体,又以自我作为客体。而联通自我这一这客体的,便是欲望。这欲望并不是简单的肉体冲动,更是复杂的精神倾轧。


于是,不管是做与不做、大事情还是小事情,看似颠倒,实质上是归位。只是,在现代社会,这一归位并不是自然而言的,而是挣脱、是耗散、是痛苦、是焦灼、是攀登、是跋涉,它们共同趋向超越。


去做别人不做的,不要去做别人都在做的,意味着当别人痴迷于翻腾嬉戏的浪花,我们却把目光投向了水底的河床,寻找真正的根因;把大事情当成小事情做,把小事情当大事情做,并不是无视大事小事的本质区别,而是大事情常常有泰山压顶之力,让我们难以气定神闲、泰然若之、静气凝神,取而代之的是恐惧、慌乱、焦虑,继而是主体精神的趋弱和失效、无能。小事情常常有麻痹和欺骗功能,让你一不小心,全局坍塌,前功尽弃。


把大事情当成小事情做,是豪情,是气魄,是格局,是意志力和自信力,是定力、是信念,把小事情当大事情做,是严谨,是仔细,是态度,是责任感,是系统意识。但二者的本质都是清醒和冷静,都是在最大程度上驱离感官的肆意侵扰,在最大程度上催发、调动理性能力。


把大事情当小事情做,是懂得了既来之则安之,懂得了无从逃避、宿命和接纳;把小事情当大事情做,是懂得了防微杜渐、千里之堤毁于蚁穴、不积跬步无以成千里。


把大事情当小事情做,很可能粗枝大叶、不知好歹,把小事情当大事情做,很可能一叶障目、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沦为琐碎,这取决于认识高度和精神能力。但总之,大事情做好了,就是小事情,小事情没做好,就是大事情。


大与小,在转化和流动中。而这一逻辑颠倒,便是打通其转化和流动的通道。

而现代社会的特征,不是通,而是处处闭塞、处处堵塞。这是主体性社会的本性。在价值一体化的非主体性社会,或者说客体性社会里,每个人都是规规矩矩按部就班,一切都在可测和可断的范围内,而在价值多元化的主体性社会里,众神狂欢亦是众神狂殴,冲突和悖论无时不在。这就是现代社会是悖论式存在的根本原理。


现代人多少能感触的到这种悖论,所以大致每一个人都能明白:做好自己,活好自己。但这也就是说说而已。在现代社会,每一个人都不会做的太好,活的多好。做好、活好的起点和归宿,要么在对现代性的彻底臣服,要么在对现代性的彻底超越。每一人都在彻底臣服和彻底超越中徘徊。这一通道,也便是徘徊的通道。否则,你便不再是人,要么是神,要么是鬼。在世俗社会中狂欢的众神,其实也可以理解为狂舞的魔鬼。人们常说,每个人都既是上帝又是魔鬼。对不起,两极我都不触碰,我选择在通道中生存,既不是上帝,也不是魔鬼,我是人。既拥抱现代性,又超越现代性。要做到很简单:通过理念构建自己,不让自己在现代性的流波里翻来覆去;通过为自己立法确证自己,不让自己在现代性的流波里颠三倒四;通过辩证来疏通自己,不让自己在现代性的流波里沉溺窒息。在通道上,我选择为自己建造可以立身的感官房舍,同时为自己建造可以立心的精神宫殿。


在艰难面前要举重若轻,在幸福面前要举轻若重。而终归有一天,我们会明白:我们真正幸福的不是我们得到了什么,而是我们做到了什么。

得到是小事情,做到是大事情。这是这一颠倒的逻辑的最终根因。事情千千万,其实成与败,不过就在于这两件。


(本书出自刘峰律师著作《理性与艰难》一书“颠倒的逻辑”一章,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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