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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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峰律师:谈行政权力对中国律师行业的深层抵触心理
2014-3-8 19:4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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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律师,我常常会思考一个看起来很奇怪的问题:如果把整个中国社会划分为平民阶层和特权阶层两个截然不同的阶层,或者说成是民间和政府两个部分,那么这两个阶层和部分到底谁更不把律师当一回事?
其实如果将这个问题表述为“谁更把律师当一回事”,所表达的意思也是一样的。之所以反过来说,是因为在我看来,中国律师整体上向来都没有被中国社会当一回事。不管是这个社会的平民阶层,或者是特权阶层。反套一句广告语:没有最不当回事,只有更不当回事。
不当回事,不妨规范解释为不尊重,不重视,不协作,对其存在轻则视若无睹,重则抵触仇视。
可能律师行业部分向来自我感觉良好的同仁要向我发难了,这部分律师一直都是很把自己很当一回事。所以我的说法难免会伤其自尊,但这并不是我的本意。我无意伤害,请予以谅解。我也不会就此问题在此陈述的我的辩论意见,因为这不是本文的目的。日后将另撰文予以详述。
总之,律师在中国是远远没有获得整个社会的应有尊重和重视的。我不排除有部分人对律师总是充满敬重之心,认为律师是中国极具身份的一群人,但是这部分人就好比星星之火,不要指望其真能燎原。而且,这部分人很可能是站在相隔较远的距离来看待律师的,满眼里充满了迷蒙,实际上,他们本身并不一定真正了解这一行业群体。
中国社会对律师群体的整体性不当回事,我当然在日常办案过程中会感受的到,但最近在办理一单交通事故案件过程中遭遇的困窘,让我对这一点有了更为切身的体会。有一个当事人因交通事故遭受伤害,委托我诉讼为其索赔,但在委托我的时候只有一份交通事故认定书,既没有任何车辆所有人和驾驶人的身份材料,也没有任何关于车辆保险的资料。而这些材料却是法院受理案件所必须的。在这一点上,法院没有任何错误。
按照正常做法,我在事务所开具了介绍信,拿着案卷材料和律师证前往处理事故的交警部门,要求查阅复制相关材料。办案民警扫了一眼我的介绍信和事故认定书。丢给我一句话:这个事故是简易程序处理的,只有一张认定书,没有任何其他材料。
办案民警说的到是真话,经办的交警部门向来都是这么做的,但我是一个律师,我当然知道交警部门的做法是错误的。不管你是适用哪一种程序,双方当事人的相关资料还是要复制归入卷宗的。
我想争辩,但是办案民警早已把面孔转向了另一方,他的语气、眼神告诉我,我再多说,只不过是浪费口舌而已。
还好我是有备而来,早已预料到可能会出现这种情形,便早已准备好了去车管所查阅资料的介绍信。既然交警部门不愿意协助提供相关材料,我只好前往车管所。
查阅一下车辆相关信息不是什么大事,我原以为无论如何车管所也不可能为难我。但是没料到我听到的依然是拒绝。车管所要求我同时出示法院对案件的受理通知书!我一再解释,查阅不到相关资料,我就不可能立案,自然也就不可能有受理通知书。如果案件已经被法院受理了,我也就不必再来查阅。但不管我怎么说,车管所的领导依然是无动于衷,牙关紧闭,面容沉重,一再用坚定的语调重复同一句简单的话:“不能查。”
最终我只能悻悻地打道回府,回来的路上,我满心是一种说不清的迷蒙,总有一种被深深伤害的感受。
最后,我找到了法院的一位法官朋友,他通过交警部门的熟人帮我拿到了相关资料。
事后,我不停在想:一个律师在行使自己应有的权利,通过正当途径,去解决一个份内之事,本来应该是自然而然的,不料却发现前方竟然树立着一个高不可越的屏障。而最后解决这个问题的方式,却总是又回归于俗不可耐的人情和关系。对一个哪怕只具备最低级法治水平的社会而言都是一个莫大的耻辱,更何况对整日里呼唤依法治的中国。
更为悲哀的是,我事后找到司法局和律师协会,希望他们通过行政机关内部协调沟通处理此事,给律师执业权利一个最基本的保障,哪怕是仅仅解决我的个案问题。没料到他们根本没有办法,律协秘书长只能一再地以诚恳的口吻安慰我:“刘律师,律师调差取证难,是一个老大难问题啊!”。而司法局的领导在安慰我的同时,一再遗憾自己在车管所没有熟人。
我听到这话的时候,内心是无比悲凉的。因为连行政机关内部之间,去办一件事情,最终也只能去看是否有人情和关系可以使用。更何况我一个律师,又更何况那些普普通通的百姓。
制度呢?
呜呼哀哉!
耻辱也好,悲哀也罢。反正这就是中国的现实。我知道律师协会和司法局是诚心诚意希望帮我解决这个问题的,但是他们也是自知没有办法的。最终也只能靠我们律师自己想办法解决。正经途径是走不通了,那只能曲线救之。所以我感慨,在中国社会里,一个律师如果没有一些歪门邪道的禀赋,律师做起来还真不容易。
是歪门邪道吗?我想在一个普通百姓眼里,一个律师不通过制度性和程序性的方式去解决一个问题,而是通过人情和关系,不管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多么正当,都避免不了让人感到十分乖戾和怪异。制度性意识的内心植入无论怎么说都应该是法律工作者的禀性才对,脱离了制度性意识,还谈什么法律和法治。没有法律和法治,哪里又还有正义与邪恶之分。所以,如果不按制度性的程序进行操作,说是歪门邪道也不算为过吧。
其实作为一个律师,平日里办过那么多的案子,类似的问题早已不是第一次遭遇,类似的感受也早有体验。对此,我当然是不会大惊小怪的。甚至可以说,如果一个律师为办理案件在同各类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以及个人接触的过程中,从没遇到过类似情况反倒是不正常的。
这些问题的根源看起来似乎是相应制度性的缺乏。
那么,中国社会真的缺乏相应的制度依据吗?如果缺乏,那么为什么不做制度性建设,与之相应的制度性建设很困难吗?如果不难,为何迟迟问题得不到解决;如果难,又到底难在何处?
那天晚上,我仰靠在办公室的椅背上,点上一支香烟,深深吸上一口,然后又深深吐出。我的思绪如烟雾般缥缈如纱,直飘向更远的深处。
不光面对政府机关如此,在面向民间的调查取证中,律师也常常会遇到类似情况。但我总体感觉,面向民间时,情况要好很多。因为身份的特殊性,普通百姓对律师多少还是有几分敬畏的。而面向政府时,情形要糟糕和严重很多。
在我看来,这是行政权力对中国律师的抵触心理,或者说成是中国行政权力对律师的抵触心理在作怪。
在法学理论上,司法机关即公安、检察、法院和律师、其他法律工作者属于法律职业共同体。这是狭义上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概念。这一共同体的特性在于都是以法律为职业,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履行法律赋予的使命,其终极目的是推动社会的法治建设,为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而存在。即便在不少民间百姓看来,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不过是政府的管理工具,律师不过是一群为自身利益粉墨登场的人,这种看法自然是肤浅的,是一种误解,当然也掩盖不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特性和作用。
从宽泛意义上讲,一切行政机关均是该共同体的一个成份。从法治角度而言,一切行政机关不过是在推广法律,践行法律而已,谁都不可以无法无天。
那么既然大家都是共同体的成员,为何行政机关老是把律师当外人,有时候甚至视为水火,彼此不容?事情原本不应该是这样的!这就好比一个家庭内部,成员之间不团结协作一致对外,却同室操戈,试问相煎何太急?让真正的外人看笑话而已。
随着中国政府依法治国的决心和力度逐步加强,目前来说,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对律师已经不再过于抗拒了,相关制度上的强硬已经让司法权和律师代表的民权形成了谁也离不开谁的局面。没有民权参与的司法权的行使不过是在唱独角戏而已,对此,司法机关不愿意感受那么深刻的寂寞和孤独。所以律师陪着它们玩,它们已经渐渐体会到了其中的乐趣。
但惟独行政权一直在拒绝着律师。走开,不要靠近我,别离我太近。行政权力一直在发出这样的声音。但律师在办理业务时,却往往不得不一次又一次走进它们。所以,抵触情绪便时不时地出现了。
我想,行政权力对律师的抵触心理,深层根源还是落后的专制意识在作怪。不要说在行政权力看来,律师办理相关业务对它们必然要提出一些要求已经构成了对其尊严的侵犯,早些年行政权力甚至直接伸手干涉司法权也屡见不鲜。行政权力高于一切的狭隘思维,让它们根本瞧不起其他权力,而作为民权代表的律师,它们自然更是不可能放在眼里的。
中国并不缺乏太多的制度,很多事情在制度上都是存在设计的。关键这些制度是被真正落到实处,还是被束之高阁。某些方面确实缺乏制度,但是要做好相应的制度性建设也是轻而易举,关键是相应的机构愿不愿意做而已。
就拿我到车管所查阅资料这件事做个阐释吧,如果行政机关真的意识到自己也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个份子,自身的身份不过是法治国家政府的一个管理工具,说到底都是为法律在服务,那么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事情,应该主动提供双方当事人对方的情况,以便于在解决纠纷和争议时有一个最基本的信息。还有车管所,应该知道在没有相关车辆信息的情况下,法院受理案件就失去了前提。不管哪个机关都有自己的法制处,这些机构难道不懂法律吗?不,他们是懂的。他们想过要解决这些问题吗?我相信,他们从来没有想过要解决。如果他们想要解决,几个机关的领导坐在一起喝杯茶,抽支烟,协调一下,联合发个文,以后类似的事情也就再也不会出现了。但是他们也许茶还是照样喝,烟还是一样抽,但是他们却不愿意谈及这些问题。
在司法部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证的封面上,印有一句话:持证人执业应当出示本证,请司法机关和有关单位、个人予以协助。但实际上,没有几个行政机关把这句话当回事。当一个律师办案时出示律师证,他们连看都不会看一眼。堂堂司法部的要求,在他们看来,不过一句废话。
回过头来,不能不说这是中国法治化进程中的一大耻辱和悲哀。
律师办案受阻,源自行政权力的深层抵触心理。行政权力的抵触心理,源自行政权力的专制意识。就这样容易地进入了重大的意识形态领域。意识形态能不能改变,该如何改变,这样的问题交给读者吧。
专制意识下的行政权力成了中国法治化建设中难以逾越的壁垒,其责任又在谁呢?是人?是物?是历史?是现实?又或者仅仅是一个自我编织的封闭逻辑?
我的一个同事常常在我面前抱怨:“做律师真难,要看当事人脸色,要看法院脸色,还要时不时看行政机关的脸色。给脸色看也就罢了,可往往看了也白看!”
我端详了一下他的面容,比起一年前,明显多了很多皱纹和沧桑。我心底泛起了一丝疼痛。
其实何必抱怨呢,你没听过一首歌这样唱到:你伤害了我,却一笑而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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