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峰律师
广州刑事律师
只接受刑事案件辩护委托
电话:
18613049494
辩护
专题
毒品犯罪案件 财产犯罪案件 官员犯罪案件 人身类犯罪 老总犯罪案件 特殊类犯罪 侦查阶段 审查起诉 一审 二审 申诉 拘留 逮捕 取保候审 无罪辩护 不起诉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刑事诉讼法法条解读 >> 正文
刘峰律师:【刑事诉讼法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2023-7-4 15:38:51
浏览:
本律师不接受任何形式的法律咨询,尤其是电话法律咨询,洽谈案件请前往律师事务所。



刑事诉讼法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刘峰律师解读:分工和配合向来不缺,制约向来匮乏。



公众号订阅
手机微信扫描二维码,可订阅刘峰律师【且听峰声】公众号,了解更多刘峰律师信息和动态。
相关[刑事诉讼法法条解读]
1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解读
2 关于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别和转化热点文章
3 犯人判好以后家属要多长时间可以会见
4 刘峰律师:【刑事诉讼法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
5 应该如何配合律师办理案件?
6 亲属被抓后,有好心人告诉可以花钱把人保出来,是否可信?热点文章
7 退休了也可构成贪污罪
8 受贿罪中“利用第三人职务之便”的认定
9 临床医生利用处方权收受药商回扣是否构成受贿犯罪
10 自己的亲属突然失去联系,听说是被抓了,如何才能确认真实情况?
相关图片文章

什么是刑法中的死缓?

什么是刑法中的共同犯罪?
2014 @ 广东未央律师事务所 刘峰律师 diyibianhu.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1084498号-1 预约电话:(手机)18613049494